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24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2-03-26 作者:佚名 来源: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左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物业小区健康发展的建议》收悉,我们认为您的建议具有很强的指导性,也是我们推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的主要工作,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为加强我省物业管理工作,促进物业管理法制化,2018年以来,我厅一直将物业立法纳入重点工作当中,《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历经起草、征求意见、修订、司法审核、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等程序,目前,已进入省人大立法进程,预计今年6月份正式出台。力争通过立法,科学界定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护业主合法权益,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行业长期健康发展,为解决矛盾、化解纠纷提供法律支撑。
一是明确属地街道、社区指导监督职责。《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社区需要履行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协调和监督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服务关系等职责。
二是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行为。《条例》设立专章,利用4节共34条详细规定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筹备、召开以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委员的资格条件等内容,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名委员单数组成,其中中国共产党党员应占多数。力争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业主委员会成立比例低、运作不规范等问题。
三是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针对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因各种原因未成立的、业主大会成立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小区,设立了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依照《条例》承担业主委员会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二、下步工作
下一步,我厅将以推动《条例》立法工作为切入点,加强物业管理法制化建设。在《条例》宣贯的同时,引导广大业主全面认识物业管理,理解物业管理,树立正确的物业管理消费理念,实现权利义务的对等统一,引导业主积极参与物业管理,营造共同管理的良好氛围。
总之,再次感谢您对物业管理工作的关注,希望在落实这些措施的过程中继续得到您的支持,并恳请您一如既往地提出宝贵建议和意见。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住建厅:王 琦 0431-82752598 13596469521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6日
原文链接:http://jst.jl.gov.cn/zwgk/jytabl/202111/t20211129_83030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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