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决定书
时间:2022-03-26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经查,你公司在今年4月份向我厅申请资质分立时作出虚假承诺,刻意隐瞒了公司股东变化、你公司已不是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等不符合资质分立条件的事实,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厅已向你公司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告知书》(桂建处理告字〔2021〕11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撤销我厅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的将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有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平移至你公司的行政许可,上述资质仍属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一楼。
联系人及电话:黄卉,0771-236612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15日
原文链接:http://zjt.gxzf.gov.cn/ztb/t107998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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