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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处理决定书

时间:2022-03-26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桂建处理字〔2020〕23号

  南通如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经查,2018年11月10日,你公司作为劳务分包单位的柳州恒大御景湾建设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柳州恒大御景湾建设项目“11.10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柳政函〔2019〕5号),认定你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排工人进行抹灰作业时,工人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现场进行巡查时,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人员未戴安全帽的安全隐患。”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我厅已向你公司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告知书》(桂建处理告字〔2019〕48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我厅将告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决定之前,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暂停你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揽新的工程业务30日,时间自2020年10月30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11室。

  联系人:邓焕德,联系电话:0771-226013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0月26日

  

  


原文链接:http://zjt.gxzf.gov.cn/ztb/t68122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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