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182号提案答复的函
时间:2024-07-31 作者:佚名 来源: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万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居住区绿化管理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关心支持。根据我厅工作职能,结合省自然资源厅意见,现答复如下:
城市绿地为城市提供了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市民幸福指数的重要载体。我厅高度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含居住区绿化)工作,组织各级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实施城市园林绿化增量提质建设,成效明显。近年来,我省城市建成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等指标一直稳居全国前列。
一、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依法加强居住区绿化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依法依规加强对居住区绿化的行业管理,通过在江西住建公众号平台公开“随手拍”小程序、公布城市园林绿化举报电话等方式,鼓励广大群众共同参与城市护绿行动,接受市民监督举报,及时督导各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打击和处理各类破坏居住区绿化的行为。同时,组织各地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居住区树木修剪及日常绿化养护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印发《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明确将物业项目绿化养护维护管理情况纳入信用信息评价标准,通过鼓励先进、激励后进的方式,引导物业服务企业自觉提升居住区绿化养护服务质量。
(二)持续推进园林式居住区建设。为提升居住区和社区绿化水平,营建绿色宜居家园。我厅自2008年以来持续在全省范围内推进园林式居住区建设,仅2020—2023年就成功建设园林式居住区142个。按照《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园林式居住区达标率”作为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选推的重要审核指标。将“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园林式居住区年提升率”两个指标纳入江西省生态园林城市建设评价标准,进一步推动我省园林式居住区建设,不断提升居住区附属绿地的生态效益和市民居住环境品质。
(三)规范居住区绿化规划和审批。2024年2月,省自然资源厅出台《江西省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明确在详细规划单元层级应提出绿地与开敞空间规划,结合社区生活圈划定,合理布局社区公园、游园,确定用地面积及控制要求;在地块层级,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等标准、规范要求,合理确定住宅用地绿地率等指标。在规划审批方面,要求居住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应遵循适用、美观、经济、安全的原则,宜保留并利用已有的树木,采用乔、灌、草相结合的复层绿化方式,充分考虑场地及住宅建筑冬季日照和夏季遮阴的需求,结合场地雨水排放进行设计。督导各地进行规划方案审批时,应确保满足用地规划条件有关绿地率等要求,并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规定。在规划核实时,要求按照 《江西省建设工程土地核验与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试行)》要求,对市政园林工程内容进行核实,确保绿化系统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二、存在的问题
诚如委员您所分析的,由于部分居住区绿化规划缺乏预见性、绿化树种配置缺少科学性、绿化养护管理缺乏专业性等原因,有些居住区绿化出现了一些问题。随着我省工程项目配套园林绿化设计方案审核、竣工验收等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加上居住区绿化管理的资金投入和管护标准主要依赖业主自治,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缺乏有效抓手,相关问题更日益凸显。一是部分居住区管理经费投入不足,绿化养护标准不高,树木死亡和绿地被侵占时有发生,逐渐拉低居住区绿化品质。二是主管部门缺乏有效抓手,行政管理介入较难,违背科学绿化原则的绿化施工仍然存在,为后期绿化管理埋下隐患。三是随着居住区树木逐渐长大,对低层住户的日照、采光、通风造成了较大影响,严重的可能危及建筑安全。
三、下一步工作
我厅将认真研究吸纳您的意见建议,以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为目标,持续加大居住区绿化管理力度,着力提升居住区生态环境品质,推进“好小区”建设,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持续加强居住区绿化管理。一是依法依规打击擅自砍伐树木、侵占绿地、损毁园林设施等破坏居住区绿化的行为。二是及时响应业主需求,加强对居住区绿化管护的技术指导,提升居住区树木修剪、水肥管理、病虫害防治等管护水平。
(二)及时完善相关规划管理政策。省自然资源部门将及时开展《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修订工作,进一步细化居住区绿化规划、居住区公园配置要求,及居住区绿地率计算方式,鼓励开展居住区屋顶绿化、垂直绿化,进一步推动我省居住区绿化规划建设规范化及绿化形式多样化。
(三)适时谋划居住区绿化调整制度。强调树木在居住区生态建设和绿化景观中的作用,同时兼顾居住区树木逐渐长大后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及安全的问题,适时谋划出台我省居住区绿化调整管理办法和配套技术规范,以适应社会发展,满足居民生活需要。
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26日
抄送: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省政府督查室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吴剑平,13870874623
附件
关于第0182号提案答复清单及征询意见表
承办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办,省自然资源厅会办办理结果:C1类
万敏委员: 《关于加强居住区绿化管理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 ||||||||
办 理 结 果 清 单 | 建议一 | 明确管理职责。一是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对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行业管理,负责居住区绿化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市、区房屋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服务的监督管理。二是业主委员会为实施主体,由业主委员会(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由相应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居住区绿化调整方案征集、公示、业主意见征询、公告以及办理审批申请手续等相关工作。三是绿化养护单位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负责实施居住区绿化调整的相关工作。。 | ||||||
当年完成的事项 | 印发《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明确将物业项目绿化养护维护管理情况纳入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 |||||||
当年推动的工作 | 开展《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修编 | |||||||
明年待落实事项 | 继续加强全省居住区绿化管理,一是持续依法依规打击擅自砍伐树木、侵占绿地、损毁园林设施等破坏居住区绿化的行为。二是及时响应业主需求,加强对居住区绿化管护的技术指导,提升居住区树木修剪、水肥管理、病虫害防治等管护水平。 | |||||||
建议二 | 制定调整原则。居住区绿化调整应当遵循“业主自愿、依法依规、专业指导、政府监管”的基本原则。绿化调整应以保证房屋安全为前提,以保护原有小区的绿化面貌为原则,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通行等情形,兼顾树木品种优化,树木能通过修剪的,不采取抽稀的措施;能通过抽稀的,不采取迁移的措施;能通过迁移的,不采取砍伐的措施。 | |||||||
当年完成的事项 | —— | |||||||
当年推动的工作 | 开展相关问题调研工作 | |||||||
明年待落实事项 | 适时谋划我省居住区绿化调整管理办法和配套技术规范草稿拟定。 | |||||||
建议三 | 规范调整程序。常规修剪由小区物业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直接实施。树木迁移或砍伐的程序,业委会可拟订或委托绿化养护单位拟订小区绿化调整方案,业委会就调整方案依法征求业主意见,调整方案需明确迁移、砍伐的理由、数量和补偿措施以及资金来源等相关内容。拟订的调整方案应在小区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按照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执行,无约定的,时间不少于五天。 | |||||||
当年完成的事项 | —— | |||||||
当年推动的工作 | 开展相关问题调研工作 | |||||||
明年待落实事项 | 适时谋划我省居住区绿化调整管理办法和配套技术规范草稿拟定。 | |||||||
办 理 结 果 清 单 | 建议四 | 力求“以人为本”。居住区绿化要选择合适的园林植物,对有限的土地合理利用,要在充分了解所住居民的生活、工作习惯的基础上进行全方位的人性化设计,尽量做到每一个细节都贴近居民的活动行为,表达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如:针对随着年代的推移,种植在房子周边树木长大长密,造成居住境不适的,要有一个纠错通道,制定相应的调整办法。 | ||||||
当年完成的事项 | —— | |||||||
当年推动的工作 | 开展相关问题调研工作 | |||||||
明年待落实事项 | 适时谋划我省居住区绿化调整管理办法和配套技术规范草稿拟定。 | |||||||
办理过程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无 | |||||||
委员对办理的意见建议 | 提案者签名: 年 月 日 | |||||||
办理态度 | 满意 | 基本满意 | 不满意 | |||||
办理结果 | 满意 | 基本满意 | 不满意 | |||||
总体评价 | 满意 | 基本满意 | 不满意 |
原文链接:http://zjt.jiangxi.gov.cn/art/2024/7/31/art_40690_49683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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